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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点3:善意取得制度

2026CPA经济法基础通关(编辑测试中)
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/ 第三节 所有权
本知识点属于2026CPA经济法基础通关(编辑测试中)·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·第三节 所有权。核心内容:法律史上曾有过“任何人不得让与多于自身权利的权利”之法谚,任何未得到权利人许可而处分他人权利的行为都不能发生效力。掌握本考点有助于备战2026CPA经济法基础通关(编辑测试中)相关考试。

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

第 1 部分,共 12 部分

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

第 2 部分,共 12 部分

善意的判断时点

第 3 部分,共 12 部分

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之四:以合理的价格转让

第 4 部分,共 12 部分

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之五:物已交付

第 5 部分,共 12 部分

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之六: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

第 6 部分,共 12 部分

关于拾得遗失物

第 7 部分,共 12 部分

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之七:转让合同有效

第 8 部分,共 12 部分

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

第 9 部分,共 12 部分

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特别构成要件

第 10 部分,共 12 部分

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特别法律效果

第 11 部分,共 12 部分

限制物权的善意取得

第 12 部分,共 12 部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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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点2:所有权的类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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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点4: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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